锦州市制定《弃婴弃儿收养管理暂行办法》
2009-1-5 16:02:00 来源: 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作者:佚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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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导读:
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,禁止私自收养,保障被遗弃婴儿、儿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和民政部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卫生部、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8]132号)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民政局、公安局、卫生局、财政局联合下发了《锦州市弃婴弃儿收养管理暂行办法》。 根据此《办法》规定,锦州市计生委主要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,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对象的生育情况;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;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,协助民政、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发现和捡拾弃婴弃儿的报案、临时安置及移送市福利院的工作。 此办法的出台,对弃婴弃儿收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、职责落实、鼓励捐赠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。确定了由锦州市儿童福利院是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,对收养人的收养条件进行具体规定,鼓励收养人向儿童福利院捐赠。 《办法》还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,但收养人必须具备《收养法》规定的收养条件。并规定,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,夫妻共同收养、无子女、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。(锦州市人口计生委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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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编辑:xl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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